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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审计局关于徐天林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公告

    日期:2018-11-27 来源:区审计局 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南浔区人民政府﹝2017﹞1号审计任务书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对徐天林同志担任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审计评价

  (一)工作目标履行情况

  徐天林同志任期内,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化改革、服务发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一是开展“服务精准化、注册便利化、登记规范化”建设,出台简政放权举措,服务大众创业。二是贯彻落实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要求,实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十条举措”等惠企惠民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培育力度,建立重点产业小微企业落户绿色通道。三是推进质量标准品牌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四是鼓励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企业股改,多方位拓展企业资本流通渠道,严把高污染行业的市场准入关,引导“低小散”、高污染行业企业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吸收合并、股权收购等方式加快行业整合,淘汰落后产能。五是加大对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六是民生实事工程有序开展,三年来共新建了61家“阳光厨房”、50家“透明药店”。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七是食药监管基础持续强化。牵头制定了《南浔区豆制品行业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区69家食品生产型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整合了食品流通和餐饮环节行政许可,共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2983张。

  (二)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徐天林同志任期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上级相关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多项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基本真实、合法。但审计发现局本级及下属单位在三公经费支出、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执行方面存在一定不规范的情况,需及时加以规范和完善,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廉洁从政履行情况

  本次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会计资料,未发现徐天林同志任期内有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审计期间也未收到纪检、监察、组织、信访等部门提供和群众举报的材料。

  二、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

  (一)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情况

  (1)房产账、证、物不一致:

  ①存在未入账房产3处:原马腰工商办办公用房100平米(无证)、原三长市场办的办公用房30平米(无证)以及菱湖镇宁邵路44号502室66.69平米。

  ②存在房屋已出售、拆迁多年,但未进行账务核销,导致长期虚数挂账的情况:一是埭溪工商所办公用房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维修后增值,后合并给菱湖工商所时出售该房屋,账面只核销了原值,未将增值部分30万元核销;二是菱湖东栅路57号及86号南滨小区和新墩小区11套房改房(账面价值37.5万元)实际已经出售给个人,因手续不全原因未核销;三是和孚环河路69号(账面价值113.7万元)已拆除新建,但实际未核销。

  ③由于机构撤并等原因,导致房屋产权关系不明晰,账、证、物不一致的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下属单位南浔机关后勤服务所所有的南浔镇中和家私城房产(面积263平米),产权登记为南浔机关后勤服务所,由于南浔机关后勤服务所已注销(原南浔区工商分局下属单位),未过户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公有住房管理不规范

  ①存在直管公房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南浔区工商分局)承租的位于南浔镇宝善街中百大楼309室的直管公房(面积37.82平米)。此房屋1992年前为南浔区工商分局职工承租(费用为原区工商分局缴纳),1992年起至今公房使用权证登记为原区工商分局职工徐某(现退休),房屋作为单位宿舍安排职工居住,1992-2016年房租费用一直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区工商分局)缴纳,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区工商分局)一直未将公房使用权证登记为单位。

  ②公有住房产权登记与实际不一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的菱湖镇宁邵路44号502室,产权登记为厉宝康(原区工商分局职工,已退休),因1998年参加房改未果后退还单位,但未将产权登记变更。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与财政部《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财资[2015]90号)中“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的规定不符。

  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机关事业单位房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效能。针对审计抽查发现的部分房产交付使用多年未办理产权登记及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产生的账、证、物不一的情况,建议区级层面统筹解决相关房产办证问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分析原因,主动对接房屋登记部门,加强报告沟通,争取尽快确权登记。

  (二)经费支出不合规情况

  (1)公务接待支出不规范

  审计抽查发现,局本级及下属单位存在公务接待支出报销手续不完整,接待要素登记不全的情况。具体如下:

  局本级:存在未附接待公函、无接待对象及事由、费用开支无消费清单的情况,抽查发现2014年度6笔,涉及金额为2.08万元,2015年度32笔,涉及金额为15.68万元。

  如:2015年12月113#凭证记载餐费支出1.04万元,2015年12月143#凭证记载餐费支出3.38万元,2015年12月149#凭证记载餐费支出1.24万元,均未附接待公函或者电话联系单以及消费清单。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与《南浔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第六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不符。

  (2)会议费支出不规范

  会议费用支付依据不充分:

  审计抽查发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2014年4月3#凭证报销会议费0.48万元(发票开具方为长兴红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中会务费0.12万元 ,餐费0.28万元,日用品0.08万元,无会议通知、签到表、购物清单。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与《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中第三十六条“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的规定不符。

  (3)项目经费支付聘用人员工资奖金及社保费用

  审计抽查发现,存在基本支出挤占项目经费的情况:以项目经费支付聘用人员工资奖金及社保费用,其中2014年列支项目支出83.06万元。2015年列支项目支出146.28万元,2016年列支项目支出219.24万元。

  (4)附件不完整、支付依据不充分

  ①食堂开支依据不充分

  抽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堂2014-2016年会计凭证,发现食堂购买米、菜、油等食材以及柴油、小餐具物品等未附发票,2014-2016年合计金额74.62万元,其中:2014年23.81万元,2015年25.75万元,2016年25.06万元。

  ②工会部分开支依据不充分、不规范

  抽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会2014-2016年会计凭证及明细账发现,一是部分费用未附发放清单,涉及13笔,金额25.72万元,如:2016年3月4#凭证,支付在编职工年货8.55万元,未附发放名单;2016年12月8#凭证,支付中秋慰问品8.55万元,发票开具日期为2016年6月10日,未附发放名单。二是部分慰问费支出未注明慰问事由及对象,涉及19笔,金额合计2.23万元。其中2014年3笔,金额0.6万元;2015年13笔,金额1.21万元;2016年3笔,金额0.42万元。三是支出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涉及2笔,金额3.6万元,如2016年2月3#凭证以现金形式补发局退休人员2015年度重阳节补贴1.8万元,标准500元/人;2016年12月13#凭证发放局退休人员2016年度重阳节补贴1.8万元(形式为浙北大厦实物券)。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对原始凭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应保持原始凭证的完整性,以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第三十七条“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的规定不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全面真实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严格财务管理,严格遵守上级各项规定。

  (三)现金管理不规范:

  (1)存在现金报销费用且收款人为局工作人员的情况:

  局本级:审计抽查发现2015-2016年存在以现金报销维修费3笔,金额1.56万元,收款人驾驶员陈甦、陈成春;茶叶采购4笔,金额1.88万元,销货方为个体户陈祖珍(陈成春配偶),收款人陈成春。

  区广告协会:审计抽查发现2014年存在现金报销餐费、办公用品等情况,涉及3笔,金额2.2万元,支付给顾乾锋(局在编干部)。

  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审计抽查发现2014年存在现金报销异地(长兴好又多超市)采购办公用品2笔,金额0.67万元,收款人严金林。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及第七条“结算起点为一千元……”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并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中共浙江省委“28条办法”》及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支出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报销审批,保持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四)部分政府采购不规范

  审计抽查发现,2014-2015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类检测服务委托外单位开展,存在检测服务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但未经政府采购的情况,涉及金额324.7万元,其中2014年139.72万元,2015年184.98万元。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14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15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的规定。

  (五)未定点印刷

  审计抽查发现局本级及分管协会存在非定点印刷的情况。

  局本级: 2015年非定点印刷23笔,涉及金额27.2万元。

  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2014年非定点印刷2笔,涉及金额4.3万元。

  区广告协会: 2015年非定点印刷1笔,涉及金额0.24万元。

  审计意见:根据湖政采办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党政机关定点印刷工作的通知和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党政机关定点印刷工作的通知,上述印刷单位为非中标定点印刷单位。

  (六)车辆管理及费用开支不合规情况

  (1)未定点维修

  审计抽查发现:2014年非定点维修支出22笔,金额7.32万元,其中局本级2.68万元,双林所2.78万元,练市所0.72万元,菱湖所1.03万元,善琏所0.11万元。

  2015年非定点维修支出33笔,金额11.2万元,其中局本级 3.76万元,双林所3.45万元,练市所1.97万元,菱湖所1.33万元,和孚所0.32万元,南浔所0.22万元,旧馆所0.15万元。

  2016年非定点维修支出2笔,金额0.43万元,其中菱湖所0.43万元。

  (2)未定点保险

  审计抽查发现:局本级2014年公务车辆未定点购买保险7笔,金额5.52万元。

  (3)超编用车

  ①审计抽查发现,2002年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南浔区工商分局)向浙江万达汽贸有限公司租赁车辆3辆,上述车辆于2017年5月退租。

  ②抽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明细账及会计凭证发现,聘用人员陈甦每月“其他”项目发放0.57万元,经询问得知,该笔费用是向陈甦个人租车的费用,每月与工资一并支付。区市场监管局未提供上述租车起始时间。上述租车行为于2015年8月终止。

  (4)承担非本单位车辆费用

  抽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2016年明细账及会计凭证,发现存在报销非本单位车辆(浙EYL365)运行费及该车驾驶员胡强(非本单位人员)差旅费的情况,该车辆用于日常接送胡晓敏同志来往工作地(南浔)与居住地(德清),合计金额6.92万元(2014年6-12月0.82万元,2015年2.54万元,2016年1-9月3.56万元),其中过桥过路费4.12万元,修理费2.17万元,胡强差旅费等费用0.63万元。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及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

1444214-28423-133-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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