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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审计局关于沈培明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公告
根据南浔区人民政府﹝2018﹞1号审计任务书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14日,对沈培明同志担任南浔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审计评价
(一)工作目标履行情况
沈培明同志任期内,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金融办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改革创新有关决策和部署,紧扣目标任务,全力做好金融要素保障、企业挂牌上市、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引进等重点工作,保持了全区金融工作的稳健发展。研究拟定《南浔区鼓励支持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和《南浔区培育发展金融新业态推进“南浔金融港”建设的政策意见》,2014年-2016年,完成主板上市1家、“新三板”挂牌1家,股改10家。2015年度,荣获湖州市金融办系统年度优秀单位。
(二)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沈培明同志任期内,因前期与南浔区发改经信委合署办公,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内部管理参照南浔区发改经信委各项规章制度执行。2015年成立办党组后,研究制定湖州市南浔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凡涉及重大问题、重大工作、重大支出等重大问题均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行为,确保工作依法规范。坚持计划开支,有效投入,在经费管理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所有经费收入都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使用。按要求不断健全各项报销审核手续。
但审计同时发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记录、费用报销等方面尚存在不规范的情况,需加以改进。
(三)廉洁从政履行情况
在审计公示期间,未收到纪检、监察、组织、信访等部门提供和群众举报的材料。
二、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
(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不规范
审计抽查发现,2014年和2015年存在班子会议记录不完整的情况,2014年仅仅有4-8月份的班子会议记录,2015年仅有4-12月份的班子会议记录,且存在会议记录要素不完整的情况;2014-2015年班子会议记录中与会领导未签名。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应重视相关制度和要求,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最终形成决策结论并记录完整。
(二)会议费用及餐费开支不规范
1.列支非本单位会议费用及餐费开支不合规
审计抽查发现,2016年7月14日,区金融办参加由区委办主持召开的“新南浔论坛”专题讲座会,会期半天,参会人员约160人。区金融办报销讲课费2000元及餐费1320元(7月14日中午,用餐人数12人,2016年8月2#及12#凭证)。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与浔财(2015)174号文件“会议费由召开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规定不符。
2.报销加班餐费不合规
审计抽查发现,在2016年5月1日南浔区出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规定后存在报销加班餐费的情况,2016年合计金额1120元(2016年6月3#和23#凭证,8月15#和50#凭证)。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浙财行〔2016〕34号)和《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浔财〔2016〕197号)的相关规定。
(三)交通费用报销不规范
审计抽查发现,存在报销会议交通费未附会议通知书、电话记录单等相关文件的情况,涉及金额共计776元(2015年4月4#凭证,5月2#凭证,7月13#、17#凭证,9月38#凭证,11月3#凭证)。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有关规定。
(四)差旅费用报销不规范
审计抽查发现,存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出差事由”未填写就予报销的情况,涉及金额共1623.6元(2015年3月8#凭证,5月2#凭证,8月4#和7#凭证,9月4#和5#凭证,11月10#、11#、15#凭证)。2014年5月5#报销差旅费542元,其中交通费202元,后附湖州出租车打的票3张(时间为2014年4月1日18:00-20:25、21:39—22:09、4月4日16:17-16:29),其中餐费340元(通用定额发票)。上述费用支出未见出差审批单。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和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的规定。
(五)向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福利、补贴等
1.慰问非本单位人员且开支费用附件不完整
审计抽查发现,2013年12月30日晚7点,区金融办慰问南浔银行等8家在浔银行支出金额3719元(其中日用品1313元,食品1486.6元,水果920元),上述支出皆无采购明细清单及发放清单,上述费用采用现金报销。
2.违规报销非本单位人员差旅费
审计抽查发现,2015年4月22日-23日沈培明等三人出差北京出席南浔企业新三板挂牌仪式共发生差旅费24598.5元,其中18452元为非本单位人员产生的差旅费用。
(六)未定点进行资料印刷的情况
审计抽查发现,2015年7月2#凭证支付非定点印刷企业-湖州南浔嘉业商务中心印刷费用1090元。
审计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湖州市党政机关办公耗材定点采购及定点印刷的相关规定。
沈培明同志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问题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