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1、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提供复印件;
4、交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外国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5、四张两寸正面免冠近照;
6、交验申请人拟定居地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7、交验申请人的国内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或存款证明(5万元),并提供复印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夫妻团聚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非中文的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2)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3)出生在国外、在国外无人赡养、拟投靠国内子女的,应当提交国外出生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子女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承诺书、房屋权属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4)申请人因护照换发等原因无法提供在国外实际居住证明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五年内的出入境证明记录;
(5)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且出国前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户口注销证明;
(6)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请整理好。
2、申请受理审批需35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与补充材料、材料寄送时间)
3、申请人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期间不得出境,出境的需重新办理。
1462314-28354-133-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