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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划定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中心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日前公布,重新划定了我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区域。自2018年1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内将实施“双禁”。
据悉,我区的“双禁”范围东至外环东路与318国道交叉口、外环东路、外环东路与年丰路交叉口、年丰路、年丰路与湖浔大道交叉口、湖浔大道,南至白米塘与湖浔大道交接点、湖浔大道,西至外环北路与迁西路交叉口、迁西路、迁西路与长湖申航道交接点、长湖申航道、长湖申航道与白米塘交汇口、白米塘、白米塘与湖浔大道交接点,北至外环北路与迁西路交叉口、外环北路、外环东路与318国道交叉口。在这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
针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本报倡议,转变观念,用更加健康、安全的方式来表达喜悦、兴奋之情。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让南浔的水更清、天更蓝、环境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