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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16-007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6〕126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内容概括: |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南浔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16-007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6〕126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内容概括: |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南浔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已废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浔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南浔区范围内(南浔古镇除外)经营管理的民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五条 申办乡村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和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
(四)单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栋;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乡村民宿发展集中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建筑消防安全须符合《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要求;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农林(农办)、旅游、卫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工作。当地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召集相关区级部门的下设站所联合受理、联合审核、联合踏勘:
(一)填报《南浔区乡村民宿办证申请表》,签署村委会和属地派出所意见后提交各镇(开发区);
(二)各镇(开发区)实地勘察后,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区乡村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区乡村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并将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可向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取得相关证照;
(五)由区乡村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授予“南浔乡村民宿”牌子。
第七条 民宿依法进行行政审批事项,取得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立南浔区乡村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由区府办、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农办)、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有关政策的协调和处理,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申报指导、联合审核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并强化日常监管。
第九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有关单位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区乡村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涉及多部门的,由区乡村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条 各镇(开发区)按分工负责日常相关管理,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镇(开发区)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经区旅游局同意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户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业主必须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履职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问责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大力推进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对授牌“南浔乡村民宿”的单位,享受业务培训、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民宿自愿申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被评定为浙江省星级农家乐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区乡村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评定,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区乡村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南浔区乡村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