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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16-006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1-07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5〕151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内容概括: |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16-006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1-07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5〕151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内容概括: |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已废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浔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引导农村居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扩权强区改革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09〕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核、建房用地协调、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需成立农村居民建房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年度农村居民建房计划方案,每年12月下旬报南浔区农村居民建房领导小组。
区住建局要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农房规划建设的技术指导服务,抓好村庄规划,提供户型设计,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指导。
区国土分局负责按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负责对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居民建房指标统筹分配、负责农转报批及对上指标核销工作。
交通、电力、通信、农林、水利、公安、环保、发改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和浙政办发〔2014〕46号要求执行,并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科学合理确定村庄布点位置。村庄布点位置及建设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村居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要纳入城市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集聚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集聚平台,引导农村居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
第五条 农村居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原则。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已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向建新区集聚;对已实施农房集聚试点的,向集聚点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农房集聚点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没有住房的农村居民;
(二)房屋陈旧且影响居住和安全的农村居民;
(三)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影响居住和安全的农村居民;
(四)未达到住房法定面积的农村居民;
(五)实施新村建设;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二)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
(三)一户多宅、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未处理的;
(四)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五)属城镇居民申请农村建房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九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联排建房层数不超过三层或高度不超过12米。
第十条 鼓励推进切实可行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建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个人申请。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建房、是否属本村居民等情况进行初审。由村委会在建房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报镇(开发区)联合审查领导小组。
(三)现场踏勘。在接到村委会初审意见后,镇(开发区)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对建房户资格、条件、选址等进行现场踏勘,并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现场踏勘表》。
(四)定期联合审查。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由镇(开发区)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建房户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由镇(开发区)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由村委会在村委会公告栏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批。
(五)审批。审查公示后,由镇(开发区)城建办出具农村居民建房农转红线和意见,会同镇(开发区)国土所和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按相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意见书》。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区国土分局依据镇(开发区)上报的资料,按规定办理农村居民建房农转手续,同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分配农村居民建房指标内进行核销。宅基地供地审批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并报区国土分局备案。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对已审批项目按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发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房可向各镇(开发区)申请免费参考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南浔区农村建房参考图》。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执法部门及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房,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严格落实先拆后建和农村居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在放样动工前拆除旧房。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城镇居民违规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规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执法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超过批准用地标准的面积,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超过批准建筑标准的层数,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农村居民骗取批准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由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按所承担的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2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浔政办发〔201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