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6-04 来源:交易中心 [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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