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首先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属于违法采证。其次要求采集的目的具有合法性。如银行安装监控装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再次要求采集行为符合正当的价值取向,如新闻媒体利用偷拍、偷录的资料对黑幕曝光、揭露、批评社会阴暗面,这种视听资料符合正当价值取向,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如果用于要挟被偷拍、偷录对象,则另当别论。
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视听资料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容易剪辑等,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同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法甄别真假。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以及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需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有必要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否则其证明力相对比较弱,很难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