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邻居李大娘共有5间青砖小瓦房,1998年有2间借给镇居委会使用。由于李大娘早年丧夫,又无子女,晚年孤身一人,生活有不少困难,因而于5年前主动与我商定:她晚年的生活和死后的丧葬事宜由我负担,死后将所有5间青砖小瓦房和家具全部赠送给我。为慎重起见,当年秋我与李大娘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手续。随后,我即把李大娘接到家中共同生活。5年来,我在生活上一直关心、体贴李大娘,使她度过了一个幸福的晚年。今年夏,李大娘病故,我在料理完李大娘丧事后,向镇居委会提出,想要回李大娘生前借给居委会的2间房屋自住,可居委会主任说李大娘无子女继承遗产,房屋应当收归集体所有,不能退给我。请问,我与李大娘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你与李大娘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出自双方自愿,且在公证机关办理过公证手续,可见你与李大娘所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协议,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你积极履行协议规定,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李大娘病故后,你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接受其遗产是合法的,居委会主任将李大娘的遗产说成是无人继承的遗产,欲收归集体,不予退还,实际上是干涉你依法接受李大娘的遗产,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我们认为,镇居委会应尽快将借用李大娘的2间房屋腾出来交还给你使用。如果居委会仍拒不交还这2间房屋,你可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