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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换房应办哪些手续
问: 我去年应征入伍。姐姐来信说为了照顾我年迈的父母,决定把原在郊区租住的一套三居房子换到离父母居住较近的市中心,以便更好地照顾老人。由于我不通晓法律,不知如何答复姐姐,请律师同志帮助回答。
答: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除了产权可以互易外,使用权也可以互换。你来信所提的换房问题,实际上是交换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改变其产权的行为。根据国务院1983年12月7日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你姐姐在换房中除了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一般来说应该具备:(1)现住房有合法的承租权;(2)产权方同意换房;(3)应交纳的费用已结清;(4)正当的换房理由申请。同时,在具体的换房过程中还应办如下手续:(1)应持住房凭证到欲换入地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填写换房登记表,发给登记证,并到原登记部门交还原登记证,撤销原登记表。(2)换房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证明、住房凭证以及产权人的同意换房证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换房协议书,经管片地区管员和房管所签字盖章、变更租赁合同后,方可办理迁入、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