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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能否依法解除
问:我1990年和李某结婚。她是再婚,带有一个女儿名叫李莉,当时6岁。结婚后,我将李莉视为亲生,和妻子共同将她抚养长大。2003年我妻子因病去世后,李莉和我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经常与我生气。我伤透了心,想和李莉解除关系。请问,我能和继女解除关系吗?
答:继子女,是指丈夫对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或妻子对丈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在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这种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这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你一直抚养教育李莉,已经和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现在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已没有维持这种关系的必要,你完全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的精神,到法院起诉,要求和李莉解除继父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