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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裁决我该怎么办
问:我是一家便餐店老板,一日,王某到我的店里吃面,吃完后借口食物不卫生不给钱,我俩遂争执起来。王某年轻气盛,先动手打了我,我退避不及被迫自卫,公安局以打架斗殴为由裁决对我俩处以12天拘留。我对公安局的做法不服,但又不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请问,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拘留裁决,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第二款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该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而易见,如果你对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拘留裁决不服,首先应找到担保人或缴纳一定的担保金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然后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撤销或维持当地公安机关的裁决。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政府法制办逾期不作复议决定,你还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或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