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些年我们这里推行荒地承包,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签订20年合同,20年内土地由承包方使用。我们几户农民都办理了荒地承包合同。今年春耕之际,发包方却要解除合同。请问,对发包方这种任意毁约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你信中所述情况,是目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这类纠纷往往由发包方任意毁约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造成违约引起,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承包的积极性。农业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承包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毁约。对此,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处理意见:“审理这类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交的承包金额;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并在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承承包人应交的承包金额,或者延期给付赔偿金。”你可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