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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无权享受劳保用品和医疗费吗
问:最近我被一家国有企业招为“临时工”。进厂后,企业同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我没有什么意见,但其中有一条我觉得不妥。该条规定,企业不承担我的劳保用品和医疗费用。我向企业提出异议,他们说我是“临时工”,当然不能享受那些待遇。还说如果我不同意,可以不签,反正企业不愁招不到人。没办法,我只好签了合同。请问,“临时工”无权享受劳保用品和医疗费吗?
答: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注明。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由此可以看出,在劳动法施行以后,临时工的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企业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必须依法承担你在合同期间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