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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他人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物应否赔偿
问:柳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建造房屋。期间,相关部门、个人曾先后制止。但柳某就是不听,认为只要建起来了就好办,大不了罚点款,于是便加班加点赶建,企图在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前完工。邻居刘某见状,即邀集他人将已建部分拆除。按理,柳某属违章建筑且经制止无效,刘某为维护法律将其拆除,并无不当。可法院却判决刘某赔偿损失。这是何故?
答: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认定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而强行拆除违章建筑,则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另一方面,即使是违章建筑,但并不能否定柳某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行为的违法性,不等于财产的非法性。刘某实施拆除行为,属侵权。而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私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拆价赔偿”。但考虑本案实际,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者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刘某可不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