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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商品“三包”有什么规定?
关于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规定早在1986年就经原国家经委等8部门颁布了,即《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施行;这个规章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1995年10月31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的《规定》明确了销售、生产、维修三者的责任关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规定了包括彩电、洗衣机等在内的18种商品自即日起首先享受新的“三包”待遇。《规定》还就具体的修理、更换、退货内容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规范。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制订的部规章,它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全国。新《规定》实施后,原国家经委等8部门在1986年颁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但在新《规定》发布前已售出的产品,销售者、生产者、维修者之间以及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仍按原来的约定执行。